吉林省幼儿园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五章  卫生保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08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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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儿童卫生保健制度》,吉林省幼儿园实行严格的卫生保健管理规定,确保儿童和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二条,幼儿园需遵循相关规定,建立并完善卫生保健制度,对儿童进行入园前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并建立健康档案,定期监测幼儿的身体发育状况。同时,幼儿园工作人员需在上岗前接受健康检查,且患有慢性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员不得任职。


第二十四条强调晨检和全天观察,保健医、保教人员或两者共同参与晨检工作,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健康问题。


第二十五条,幼儿园配合防疫部门进行计划免疫,确保儿童接种率100%,对传染病实行严格的报告、隔离和消毒措施,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计划。


第二十六条,饮食卫生是关键,幼儿园必须符合《食品卫生法》,持有相关许可证,防止食物中毒,确保师生的饮食安全。每周制定科学的食谱,保证营养均衡,满足儿童生长发育需求,同时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和供应。


第二十七条,注重培养儿童的生活卫生习惯,强调洗手规范和环境卫生,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定期消毒园舍设施和个人物品,以保障健康环境。


最后,第二十八条强调户外活动的重要性,规定每天幼儿户外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通过体育锻炼促进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协调,提升体育素质。


扩展资料

地方性规章。吉林省教育厅2006年12月20日发布实施【吉教基字2005号】,目的在于加强幼儿教育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定》共六章三十三条,涉及园舍设备、幼儿园管理、教育教学、卫生保健和安全工作等具体规范,是对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幼儿园审批、登记注册、检查评比等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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