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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严格执行“三限”措施,即*高消费、*出境以及在实行在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等方面的联合*。
根据最高*规定,*消费措施后,不得有9种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包括:
(1)乘*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4)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
(5)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6)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7)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