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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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劳动合同法是解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纠纷的法律依据,针对劳动合同法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进行了司法解释,比如审理劳动争议的时候由谁来进行举证,具体什么样的情况员工自己辞职也可以得到赔偿金,规定了如果一方对仲裁不服去起诉的,那么仲裁的裁决则没有法律效力等等这些具体的问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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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内容包括: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其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管辖。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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