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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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2-11 05:14
要有太原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有3年以上驾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二)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且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三)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
扩展资料
《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客运出租汽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标准;
(二)安装符合规定的专用牌照;
(三)符合规定的车型和车体颜色;
(四)安装统一规范的顶灯和空车待租标志;
(五)安装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车载通讯、安全监控和电子调度服务设施;
(六)在规定位置公开经营者名称、租价标准、监督电话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等;
(七)安装经质监部门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八)配置统一规范的客运出租汽车座套;
(九)有专用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
(十)符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要求。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