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组 危化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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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对象是指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是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一般是化工企业),它办了安生证就不用办安使证(除非情况非常特殊,它同时满足办安使证的两个条件)。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办理对象是生产的时候使用到了危险化学品,但是——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并且同时行业在适用行业目录内(国家安监总局57号令规定的)。少一个条件或者都不满足,默认使用,无需*。
(总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
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
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
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
不得委托县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
以省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
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
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
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
企业建在地方*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
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


《工业企业总平面
设计规范》

GB501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
还应当符合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规范》

GB50160
)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一)新建、改建、
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
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
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
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
品的场所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
(构)
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
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

对本企业的生
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对已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和储存设施,
应当执行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
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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